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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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一、如何应对传染病
传染病的防治方法主要包括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三个方面。
1.控制传染源:控制传染源是关键。传染源一般为患病患者和病原微生物携带者,及时控制传染源,能够有效控制传染病大规模爆发。
2.切断传播途径: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有呼吸道传播、消化道传播、接触传播、血液传播、飞沫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虫媒传播等。切断这些传播途径,可有效防止传染病传播。
3.保护易感人群:部分传染病是人群普遍易感,尤其是老人、小孩、自身免疫力低下人群、慢性疾病患者等人群更容易患者,保护易感人群,可减少患病率。
二、什么是甲类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指的是鼠疫和霍乱,另外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甲型H1N1以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需按甲类传染病进行处理。
1.鼠疫:鼠疫是一种烈性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强、病死率高的特点,一旦确诊或疑似鼠疫,就要迅速组织进行严密的隔离以及就地治疗。
2.霍乱:霍乱这种烈性肠道传染病是霍乱弧菌引起,以剧烈的呕吐、腹泻、脱水、肌肉痉挛、循环衰竭等为主要临床症状表现,治疗的关键是补液,纠正水电解质紊乱。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SARS冠状病毒引起,又被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病情严重者会出现气促、呼吸窘迫。该疾病属于自限性疾病,无特异性治疗手段。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该疾病目前正处于流行状态中的一种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急性呼吸道感染是疾病引起的主要表现。
5.甲型H1N1:甲型H1N1会导致患者出现甲型流感的临床症状,人群普遍易感,重症患者会受到死亡威胁。
6.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该传染病是禽甲型流感病毒某些亚型毒株引起。主要是通过对症治疗和抗病毒治疗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一、如何应对传染病
传染病的防治方法主要包括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三个方面。
1.控制传染源:控制传染源是关键。传染源一般为患病患者和病原微生物携带者,及时控制传染源,能够有效控制传染病大规模爆发。
2.切断传播途径: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有呼吸道传播、消化道传播、接触传播、血液传播、飞沫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虫媒传播等。切断这些传播途径,可有效防止传染病传播。
3.保护易感人群:部分传染病是人群普遍易感,尤其是老人、小孩、自身免疫力低下人群、慢性疾病患者等人群更容易患者,保护易感人群,可减少患病率。
二、什么是甲类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指的是鼠疫和霍乱,另外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甲型H1N1以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需按甲类传染病进行处理。
1.鼠疫:鼠疫是一种烈性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强、病死率高的特点,一旦确诊或疑似鼠疫,就要迅速组织进行严密的隔离以及就地治疗。
2.霍乱:霍乱这种烈性肠道传染病是霍乱弧菌引起,以剧烈的呕吐、腹泻、脱水、肌肉痉挛、循环衰竭等为主要临床症状表现,治疗的关键是补液,纠正水电解质紊乱。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SARS冠状病毒引起,又被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病情严重者会出现气促、呼吸窘迫。该疾病属于自限性疾病,无特异性治疗手段。
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该疾病目前正处于流行状态中的一种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急性呼吸道感染是疾病引起的主要表现。
5.甲型H1N1:甲型H1N1会导致患者出现甲型流感的临床症状,人群普遍易感,重症患者会受到死亡威胁。
6.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该传染病是禽甲型流感病毒某些亚型毒株引起。主要是通过对症治疗和抗病毒治疗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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