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法律形式除了敕令格式外还有?
宋朝的法律形式除了敕、令、格、式外,还有断例、指挥、看详、申明。
宋代的法律形式在中国古代法律形态演变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不仅是对隋唐法律形式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元、明、清法律形式的源头。
自秦汉和南北朝以来,宋代的法律形式发展到了极致:建立了以救助、法令断例、形式为中心的法律形式体系,使救助、法令、断例、形式四种法律形式得以充分实践。然而,自秦汉以来,宋代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形态发展的一个多元化时期。
扩展资料:
宋代最成功的立法成就是全面的仪式,法典,代码和仪式的编制和完善,从而形成了国家立法中最具特色的代码制度。
当然,这四个集成代码正在发生变化,构成了宋代刑法中动态”与“静态”的关系和三条基本法典的超稳定性。宋代刑法中的三个超稳定法典分别是《黄清》、《唐律疏义》和《宋律》。宋代四大法典的立法形成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和演变,最终定型。
救世法典编纂制度的变迁是救世法典整体立法制度变迁的关键。这一变化是从宋初到郑仁宗救亡独立时期,形成了救亡法典和补缉令,再到独立救亡法典、标准法典和体例法典三个时期。宋代神宗元枫在最后一个形成时期,重新界定了救命令的形式。
在立法上,根据调整方式的不同,将同一类救助令分为四种法律形式。国家立法中出现了新的分类制度,促进了宋代立法的迅速发展。
宋代《神宗通则》的新立法体例并不排除四类法律中单一立法的存在。并且根据需要制定大量的单独立法才是常态。当全面立法再次实施时,这些法律将被纳入相关的全面救济令格式代码。
无论立法的数量、质量、结构如何,宋人宗时期基本就建立了法律包罗万象的法律体系,实现了国家治理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