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词作者在显意识中没有抒情言志的创作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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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词作者在显意识中没有抒情言志的创作目的设立具有深刻寓意和强烈说服力的象征意义
借此“物”的某些特性来表达热爱、憎恶、赞美、快乐、悲伤等感情,是为“咏物抒情”。
简而言之,“言志”表达的是“思想观点”,“抒情”表现的是“情绪”。二者各有其独特的作用,但在创作中很难截然分开,更常见的是二者结合而主题偏重其中之一。文字或直白或含蓄,都必须借助对客观的“物”的描写。
这种“描写”不是泛化的,而是必须通过强调某种具体的形象,达到暗示特定的事理或情理的目的,以完成或言志或抒情的目的——这就是我们惯用的文学表现手法,“以物征事”,通常称为“象征”。
使抽象的概念具体化、形象化,可使复杂深刻的事理浅显化、单一化,还可以延伸描写的内蕴、创造一种艺术意境,以引起人们的联想,增强作品的表现力和艺术效果。
象征的本体意义和象征意义之间本没有必然的联系。作者对本体事物特征的突出描绘,是根据自己想要表达的意涵去设定的,引导读者产生由此及彼的联想,从而领悟到其中的“情”或“志”。
另外,文化传统习惯、社会习俗所决定的众所周知的象征物本体,其特定的意蕴不宜打破。如果要打破,则必须设立具有深刻寓意和强烈说服力的象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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