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法律化及其体现
儒家思想法律化及其体现如下:
一、法律思想的儒家化。
儒家思想以继承西周的“礼治”和“明德慎罚”为基本特点,因而在法律方面主张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
而随着历朝历代的变更,虽然各个朝代所采取的立法思想各有不同,但从汉代主张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隋朝的“以德代刑”,唐朝的“德本刑用”到明清时期的“明刑弼教”,可以看出各个朝代在儒家思想“明德慎法”的指导下一以贯之的体现。
也就是说,在都重视在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儒家思想的立法理念要求统治者以道德教化治理国家,以得民心。也正是因此,各国法制在推行实施中少了一定的阻碍,拥有了良好的民众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利于使法制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
二、儒家思想对法律内容的影响。
在行政法律规范上的影响:
对于当时封建社会下的中国来说,历朝为了巩固自身的统治势力,迫切地需要达到维护封建大一统和维护专制王权的目的。在儒家思想“亲亲尊尊”的指导下,历朝不断地强化皇帝制度,从而对于严重侵犯皇权的犯罪将会集中起来严加惩处,通过法制彰显皇权的至尊地位,使得此类刑罚有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更好地维护皇权统治下政治秩序的稳定。
具有中国特色的封建官僚制度经过历代的发展,到汉朝时已经趋于完善,而在官吏任用的选拔方式上最能体现出儒家化的思想。
在“德本刑用”的指导思想下,唐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官吏的选拔工作。因此,沿用了隋朝科举制度进行官吏的选拔,有利于选拔出的官吏拥有良好的个人素质与政治能力,能够为国家做出贡献造福百姓,而这又恰恰体现出了儒家思想中重视“人治”的理念与“贤人政治”的推论。
不仅如此,不断完善的科考制度更是为了官吏的高素质提供了保障。诚然,儒家思想对于传统法制的影响是具有两面性的。明清时期,随着儒家学派中程朱理学的僵化,儒家思想指导下职官制度的退步也给社会的进步带来了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