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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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婚葬假、产假、病假、事假和带薪休假应办理请销假手续。(一)探亲假。工作满一年,夫妻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假团聚者,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不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不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二)婚丧假与产假。婚假一般为3天,双方实行晚婚的,延长至15天。产假一般为三个月,实行晚育者增加60天。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死亡时,酌情给予3天左右的丧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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