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家教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化教育类和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由民办培训机构拟设地所在区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审批。其中,批准设立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抄送区教育部门备案。
相关行政审批权暂未集中到综合行政审批机构的区,由区教育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并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民办培训机构的具体设置标准,由市教育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制定,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公布。
第九条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先向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再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正式设立的申请。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经批准的名称。
第十条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同一个民办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为一种类型的法人。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证的办学内容相一致。
第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可以增设分公司进行培训活动。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在所在区内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在其他区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经拟设分公司所在区审批机关审批。
分公司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培训活动由设立分公司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负责。
扩展资料:
根据《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等相关许可证照,按照批准的办学地点、办学内容、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在住宅内开展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准确真实、规范合法。
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培训地址、开设课程、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其中职业技能类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载明招生专业。
招生广告应当载明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等内容。
第十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夸大培训效果;
(二)宣传内容有歧义或者误导消费者;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
(四)擅自变更或者简化培训机构名称;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情形。
第十八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规范招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买卖生源或者将招生工作委托、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实施;
(二)与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联合开展招生或者培训;
(三)为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推荐生源或者提供招生考试等服务;
(四)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机构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培训活动,加强对培训对象登记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者承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与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相关的竞赛活动或者考试、测试活动;不得将机构内部举办的竞赛或者考试、测试结果以任何形式提供给本市中小学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