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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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燃易爆设备的中修是怎样的
中修是指设备的中、外部检修。

中修一般3年进行一次,但是对使用期已达15年的设备应每隔两年中修一次,对使用期大于20年的设备每隔一年中修一次。中修的内容除外部检修的全部内容外,还应对设备的外表面、开孔接管处是否有介质腐蚀或冲刷磨损等现象和设备的所有焊缝、封头过渡区和其他应力集中的部位有无断裂或者裂纹等进行检查。

对有怀疑的部位应采用10倍放大镜检查或采用磁粉、着色进行表面探伤。若发现设备表面有裂纹时,还应采用超声波或X光射线进一步抽查焊缝的20%,若未发现有裂纹,对制造时只做局部无损探伤检验的设备,仍应进一步做。
2.简述危险物品的摆放常识
淦德消防管家为你解答

1.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仓库及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使用防爆灯具。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专人保管,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合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3.忌水、忌沫、忌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4.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

的间距。
3.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注意事项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 引用标准 GB 649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90-85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1-8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6833-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JT****-87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 3 分类和分项 3。

1 分类 按GB 6944-86的规定,并根据汽车运输特点,暂不设第9类(杂类),共分为8类: 第1类 爆炸品; 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 放射性物品; 第8类 腐蚀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88年1月9日发布,1988年6月1日实施 3。

2 分项。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

4 包装和标志 4。1 包装 4。

1。1 按JT 0017-88的规定执行。

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a。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并应便于装卸和运输; b。

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 c。 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货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 d。

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e。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5%)。

4。1。

2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 4。

1。3 对包装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国家授权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的出具证明如附录A(参考件),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后方使用,并报交通部备案。

4。1。

4 国外进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如完整无损,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应在运单上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运输。 4。

1。5 凡重复使用的包装,除应符合4。

1。1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所装货物必须与原装货物无抵触; b。 所装货物与原装货物的品名或性质不同时,必须将原包装的标记、标志覆盖,并重新标贴。

4。1。

6 危险货物成组包装必须具有能经受多次搬运的强度,并适宜于机械装卸。 4。

1。7 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检验、漆色、充灌应符合1979年国家劳动人事部发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气瓶集装格应有防止管路和阀门受到碰撞的防护装置,总管路应装有总阀门,每组气瓶应有分阀门,气瓶、管路、阀门和接头不得松动移位。 4。

1。8 放射性货物运输包装应符合国家《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的要求。

4。2 标志。

4。 2。

1 按GB 190-85、GB 191-85和GB 6388-86的规定执行。 4。

2。2 危险货物标志应标贴在包装件的明显部位上。

集装箱和罐(槽)体应在显著部位标有相应加大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5 车辆和设备 5。

1 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等,但不得使用谷草、草片等松软易燃材料; b。

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 c。 车辆左前方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信号旗,如附录B(补充件); d。

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5。

2 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5。

3 使用装运液化石油气和有毒液化气体的罐(槽)车及其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人事部1981年发布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5。

4 应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动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得继续使用。 5。

5 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的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5。

6 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必须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 6 托运和单证 6。

1 托运人应向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6。2 未列入交通部《公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托运时应提交生产或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货物鉴定表》如附录C(参考件),。
4.预防火灾安全知识
1、不乱接电源,不乱拉电线,不超负荷用电。

2、不乱扔烟头,不躺在床上吸烟和用灯泡取暖,不在寝室内点蜡烛看书。

3、不在建筑物内和易燃易爆物品旁焚烧杂物,不随意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在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宿舍内擅自使用煤炉、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罐、电炉、热得快及其它电器升温设备等可能引发火灾的器具。

4、不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擅自使用明火,不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将氧气、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混放在一起。

5、不挪用和损失消防器材,不堵塞消防通道,不违章搭建和违章施工。

6、安全使用取暖电器,下班时关闭电源及煤气。

7、一旦发现火灾,立即一边打电话“119”报警,一边用水或灭火机将初始火源及时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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