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是表达情感认识和什么的手段
艺术是表达情感和审美的一种独特方式。
关于艺术的观念,并没有普遍认同的定义,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观念也在不断变化。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框架下,艺术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事物,属上层建筑中的社会意识形态,它以自身独有的方式能动地认识世界。在中西方古代社会,艺术一词指向各种技术活动。
这种技术,乃是以人的道德目的为导向,根据对物之正确、理性、真实的知识而进行实践生产的一种独特形式。现在普遍流行的艺术观念,采用了欧洲18世纪以来的分类,即以“美”的范畴统摄各门类,指绘画、雕刻、建筑、诗歌、音乐、舞蹈等活动。
纵观历史上关于艺术的观念,可以总结出艺术具有技术性、审美性和形式性的特征。从艺术涉及的对象来看,艺术创作的主体是艺术家,接受者是社会各层人士,艺术表现的客观对象是社会和自然,艺术的创作活动的结果是艺术作品。
分类的性质与目的:
要理解艺术系统中的分类,首先需要理解分类活动。
透过语言网络表达出的分类,即人的意识对经验世界的把握活动的客体化,具体表现为人类使用语言为事物或概念命名。分类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能够帮助认识对象,突显不同事物之间的差异和共性。
分类具有人为性,人类出于各种目的赋予各种经验的网络系统并非客观世界天然具有的属性,分类可以根据新的目的加以调整,分类既是知识,也是权力,具有重新生产分工活动的特性。分类具有限制性,与分工相关。
从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分工成为社会惯例后,会限制不同分工之间的越界。分类具有有限性,分类作为人为的划分,体现人对世界的认识,而各种门类间总是存在渗透、越界和互相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