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读后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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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教育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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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宣帝地节四年,宣帝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尤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毋罪。其父母匿子,妻匿夫,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相匿是指近亲属之间可以隐匿其犯罪行为,不受法律惩罚或减轻刑罚。但是触及到封建统治稳定的谋反,大匿罪及其他某些重罪直接侵犯皇权,或严重破坏封建统治秩序,亲属之间还是有揭发的义务。《论语?子路》中记载了孔子这样一句话:“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董仲舒就根据这一言论断了一个经典的案例:父为子隐。“甲无子,拾道旁儿乙,养为己子。及长大,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相较于法家思想的严格的规则,不讲人情,结果责任原则,“亲亲相匿”体现了对人性的关爱。在儒家看来,亲情是人性的首要之义,亲人之间的爱是人间最朴素的情感,基于这种爱的而为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宽容和鼓励。儒家的这种思想对于刚刚建立的汉代封建统治王朝的统治者来说 ,这无疑是一个安抚在秦代受尽酷刑的民众的强有力的工具。只有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法律,才能获得本质上的合理,使公众激起对“法”的信仰。

  《春秋决狱》在我国古代,有效的平衡了国法与人心、人情,使得“断狱”能够做到“合法、合情、合理”从而实现三者的统一,使得法律与民心、民情相互协调,从而塑造了纯朴的法律意识,这既有利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同时也培养和巩固了一个重视道德、伦理尤其是人情的社会。虽然《春秋决狱》严格来说只是法律以外的一种判案依据,但因其有着巨大的社会认同感和感召力,可以作为一种替补性的手段适用,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和不足。

  《春秋决狱》在历史上正式开启了礼法融合的过程,其重大价值表现为:

  一是将礼的精神渗透于司法实践中,以礼率刑、以礼指导法律的运作,礼因而成了法的生命和灵魂;

  二是将礼的内容逐渐转变为法的条文,规定在法典、法律中。不仅如此,《春秋决狱》还塑造着整个传统法律的基本性格——“伦理法”特质。

  由此可见,《春秋决狱》在儒家思想影响整个传统法制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除此之外,古代中国奉行成文法,但是成文法也有其不足之处,在司法审判中难免出现法律“盲区”。为了解决“盲区”问题,适度的创制、运用“判例法”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措施。在中国古代创制和运用判例法方面,汉代“春秋决狱”不愧为一次成功的典范。“判例法”创制一般有几种形式:“因义而生例”、“因例而生例”、“因律而生例”和“因俗而生例”等。“春秋决狱”属一种典型的“因义生例”的形式。董仲舒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儒家的法律意识和原则为依据产生判例,即以《春秋》之“微言大义”创制判例,如“原心论罪”、“父子相隐”、“君亲无将”、“以功覆过”、“王者无外”、“恶恶止其身”、“子不复礼非子”等等。这种因义而创制的判例在当时比较好地符合了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政策,因此较为广泛地适用于司法审判领域。

   它的进步作用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弥补了法制改革时法律规范的不足,作为一种比较适用的辅助性法律规范判决案件,特别在判决疑难案件时,具有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二是一定程度地抑制了酷吏滥施刑杀、任意“出入人罪”的行为。

  两汉时期酷吏利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法律内容的不齐备,矫制害法、残酷用刑的现象相当普遍,往往判决一案而“转引相连”者数十成百,一人犯罪十家奔亡,州里惊骇。正如《盐铁论》所揭露的那样:“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相坐,什伍相连,若引根本之及华叶,伤小指之累四体也。如此,则以有罪反诛无罪,无罪者寡矣。”由于儒家思想被肯定为法律指导思想后,其崇尚司法宽平、提倡德主刑辅的思想深刻地影响着法律的实施,从而使得以《春秋》之大义创制的判例对酷吏的恶法行为起了一定的约束和抑制作用。

  《春秋决狱》对后世的影响除了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消极的一面。

  其一,首次在历史上以例代律、以例坏律,破坏成文法的严肃性。当我们认为在成文法不完善时,适度创制、运用判例,不失为一种值得肯定的立法和司法方法,自有其积极作用和肯定的价值。但正如真理再向前越过一步便为谬误一样,“春秋决狱”如果过了头,就会走向其反面,历史事实也正是如此。如董仲舒提出的审判案件“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的主观和客观相兼顾的论罪方法,本是很具价值的思想主张,不失为当时先进的法律思想和法律策略。但在审判实践中,当司法官把它推至仅凭“志恶”和“志善”而决定罪之大小、刑之轻重时,一个好的原则便变成了一项恶的主张,势必将司法审判引向歧途,最后滑向“主观归罪”之深渊。如果司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只看动机不重事实,那实际上是司法官在置法律而不顾(特别在决断疑狱时),从而破坏了成文法典和法律的权威性。因此,“春秋决狱”在历史上首开以例破律之先河,其历史的消极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其二,为酷吏舞文弄墨,任意“出入人罪”开了方便之门。“春秋决狱”之风盛行,可能连董仲舒也未曾预料的是,本有抑制酷吏滥施刑罚之意的“春秋决狱”在实践中往往又演变为酷吏恣意妄行、肆杀无辜的武器。由于集礼义之大全的《春秋》,“文成数万,其指数千,万物之散聚皆在”,加上后人各自的注释,使一部《春秋》更是“大义”难窥。当依据《春秋》决狱时,司法官每每可以从中找到符合自己需要的经义根据,在难以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司法官在审判时,势必断章取义,高下随意,这就便于他们(特别是酷吏)“出入人罪”,残害无辜;造成司法擅断、司法腐败和法律虚无主义。

   篇三:《春秋》读后感

  其实《春秋》都是记载了一些我们已经非常熟悉的经典故事:郑伯伐段—多行不义必自毙;曹刿论战—一鼓作气;晋借虞伐虢—唇亡齿寒;骊姬作乱—重耳逃亡的原因……

  师旷目盲而心明,和晋悼公议论卫献公因暴虐而被国人赶跑的一番言论,比著名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早了一千多年;季扎欣赏周乐时所作的评论和预言,以后基本全部应验,也是一个牛人!

  卫宣公抢老爸的女人,还抢儿子的媳妇,还听从女主角蛇蝎女人宣姜的建议计划杀掉儿子公子汲,算是个千古奇葩了。公子汲为孝慷慨赴死,最感动的是他弟弟宣姜的儿子寿为兄弟情替兄赴死,最后兄弟二人双双陨命,令人唏嘘。

  楚国文夫人因为美貌招致息国灭国,蔡侯囚禁致死,楚国公子被杀。中国第一位美男子公孙子都,竟然因为嫉妒战功,而在战场上暗箭伤人射死战友考叔,最后被发现后羞愧自杀。看样容貌真是双刃剑,不论是红颜还是蓝颜。

  伟大的齐桓公有一个无比奇葩的哥哥齐襄公珠儿。和自己同父异母的妹妹文姜乱伦,更并因此杀死妹夫鲁桓公,当然下场也很惨。 齐桓公最大的功劳莫过于帮燕国灭了山戎的条支国和孤竹国,还有赶走赤翟帮助邢国和卫国复国。那时候游牧民族是分布在各诸侯国之间的。山戎是夏人的后代,著名的伯齐还是孤竹国人。齐桓公一代霸主, 竟和梁武帝一样也是活活饿死。 可惜管仲死得太早了。 死后五个公子争权内斗, 六十七天后才下葬, 可怜可怜。

  管仲治国之道的道成为后来老子的主要思想,军事思想成为孙子兵法的素材来源,关于发展商业,市场经济,外交策略和对外贸易的思想到现在还不过时。难怪诸葛亮一直自比管乐。关于管子是否是法家鼻祖的问题,不敢苟同。虽然有很多后来法家思想和执政方式,但也有很多儒家和纵横家的影子。怪不得以后诸子百家对管子都很推崇。孔子就说,“如果没有管子,我们现在都左祍披发,和蛮夷一样了。”

  晋平公喜其臣之竞,而师旷讥其不君。为人君者,欲其臣之竞,无以异于为人父者利其子之争也。

  百里奚的故事十分励志,集中了姜子牙和管仲的神奇。 姜子牙80多岁才碰到周武王, 百里奚70岁才碰到秦穆公; 姜子牙钓鱼, 百里奚放牛; 管仲有鲍叔牙, 百里奚有蹇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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