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起诉的“不予受理”与“不予支持”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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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起诉的“不予受理”与“不予支持”的区别有4点:阶段性不同、适用法律不同、决定机构不同、案件受理费不同。
以下是4点不同的具体解释(上不予受理,下不予支持):
一、阶段性不同
1、不予受理:审查起诉阶段,驳回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适用。
2、不予支持:受理案件以后,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适用。
二、适用法律不同
1、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是程序法。
2、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
三、决定机构不同
1、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由立案庭决定。
2、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由业务庭(审判庭)决定。
四、案件受理费不同
1、不予受理:裁定不予受理、不收诉讼费,已收取应全额退还。
2、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由起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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