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客观题每日一练【商法】-不定项选择题【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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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定项选择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3题:

1.2013年9月,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三/92)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三/93)

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三/94)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参考答案

1.【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

【答案】CD。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的合伙事务均有相同的事务执行权,合伙人可以通过决议的方式限制某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权。本题中由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为了合伙企业利益,合伙人会议决议限制二人的对外签约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决议,对所有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A、B两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事务执行权的限制是合伙人的内部关系,第三人常常无法得知,为维护交易安全,这一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CD。

2.【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

【答案】BD。解析:本题中田某的对外签约权并未受到限制,田某有权对外签订任何标的额的合同,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A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本题中朱某有权提出异议,但是异议不能影响田某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B项正确,当选。

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签约产生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本题中的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D。

3.【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答案】B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本题中朱某的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债权人刘某无权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A项错误,不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本题中朱某无力偿债,债权人刘某有权以朱某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B、C两项正确,当选。

法律并未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对合伙人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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