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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司马迁《报任安书》:“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用之所趋异也。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辞令,其次诎[屈]体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关木索,被菙楚受辱,其次剔[剃]毛发,婴金铁受辱,其次毁肌肤,断肢体受辱,最下腐刑极矣。”
用之所趋异:(这就是)所以使用生命的不同了!)
用:使用.
用之所趋异:(这就是)所以使用生命的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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