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买的房子只写老公的名字是他一个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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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8 · 贡献了超过2.1万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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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后买的房子只写老公的名字是他一个人的吗
      如果该套房产的房款用的是个人婚前财产,且全款购买时,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婚后存在还贷,则属于共同财产。
      1、一般来说,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双方均等分割
      2、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房产且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存在还贷的,则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3、如果存在还贷,那么一方需要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4、如果该套房产的房款用的是个人婚前财产,且全款购买时,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但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即该套房产的房款用的是个人婚前财产,且全款购买时,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对房产归属做了详尽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房产未过户时,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仍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房产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被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进行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房产在婚后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且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屋产权属于该方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离婚时,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如果该房产是婚前夫妻一方全额支付购买,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如果该房产在婚后需要双方共同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则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并按按揭的数额进行分割。
      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各自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不涉及使用个人财产支付房款的,无论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该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法律规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两人结婚而自动变成共同财产,如果婚后买房用的全是一个人的婚前财产或由其父母提供资金,那么这个还是属于个人财产,只是变换了婚前个人财产的形式而已。因此全款买房的资金来源是决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条件。

      二、婚内房产过户至对方名下怎样办理
      婚内房产过户至对方名下需要当事人带齐房屋所有权证(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两份)、结婚证、双方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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