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务咨询投诉结果怎么查询
进入个人中心完成实名认证后,点击“我的投诉”,可以查询投诉记录和处理结果。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是国务院办公厅开通的小程序,广泛接收社会各界对政务服务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
企业和群众可反映在政府办事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并就提升各级政府政务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提出意见建议。这是继2018年7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在大督查工作期间推出“我为大督查提建议”首个小程序后,又一个长期、固定的政务服务反馈渠道,旨在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政务服务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提高政务服务的体验和效率。
“国家政务服务投诉与建议”不仅为企业群众提供带蠢了一个便捷的留言入口,同时也能够帮助政府以更低的成本为用户提供服务,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的体验和效率,增强政府与群众的互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第三十七条 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运用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收集、使用数据,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并应当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行迹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激并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数据处理活动,适用本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