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主观:
成都 公积金提取 需要什么条件是什么与我们日常的工作或生活息息相关,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我们不能只听说过,却不知到它具体是如何,下面 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内容和大家分享,欢迎大家的阅读,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1 、购买 商品房 提取 ; 2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 3 、购单位 房改房 或集资建 经济适用房 提取 ; 4 、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 5 、购买二手房提取 ; 6 、租房提取 ; 7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 8 、 拆迁 安置房 提取 ; 9 、偿还自住住房 贷款 本息提取。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1 、患重大疾病提取 ; 2 、非成都 户籍 职工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 3 、职工离 ( 退 ) 休 ; 4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 5 、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 ; 6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 50 周岁、女性已满 45 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 7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 8 、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9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 10 、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三、提取职工 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情形 ( 一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 二 ) 离休、退休的 ; ( 三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四 ) 出境定居 ; ( 五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 六 )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 七 )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 户口 迁出本市的 ; ( 八 )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 ( 九 )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 ( 十 ) 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 ( 十一 ) 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 福建 省劳动 社保 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 ( 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 “ 部门文件 ” 栏目 ) ,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 ( 二 ) 、 ( 三 ) 、 ( 四 ) 项规定,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 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 遗赠 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综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是什么的解答,总的来说,对于成都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是什么在我国现有的政策规定中就是这样了,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网站或者部门。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进行 法律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