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如何处理无效劳动合同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是单位对员工一种负责的证明,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 权利和义务 的协议。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 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 合同的无效 ,由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 未实际履行 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律客观:
《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原则。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凡年满16周岁,初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但目前有少数企业,非依法成立,或者其活动内容违法,本身就该取缔,它们作为合同主体的一方是非法的,合同自然无效,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当然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应由法律授权部门确认,即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有权确认。但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合法部分有效。如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一年,则该条款违反了《劳动法》的禁止性规范而无效,不影响其余合法部分有效。什么情况下是被胁迫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笫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乘人之危。”据此,劳动部在1995年给北京市劳动局《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268号)中指出:“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那么用人单位若提供信息不真实,口头许诺某些并不准备实践的优惠条件:诱使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被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议定为显失公平。“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往往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加之劳动者求职心切,没有经验,致使合同中往往存在对劳动者明显不公的条款,如收取押金,交存身份证明等。对于上述情形,依据《意见》第73条:”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的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劳动法》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被胁迫、欺诈利诱、订立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