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转让和资质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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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胡普法
2023-03-08 · TA获得超过12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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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资质转让,资质买卖的问题,需要什么手续材料
      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规定: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2、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4、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5、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二、资质转让违法吗?
      根据规定,资质是不能单独转让的,因此一般情况下资质收购都是以收购公司的形式进行。首先,建筑资质转让是不合法的,因为建筑资质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那么,怎么才能将建筑资质顺利过渡到自己的公司呢?建筑企业可以收购转让资质的公司,将转让资质的公司法人变为自己,然后进行资质变更就可以了。1.企业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前,应首先登录省建筑业企业网上快报系统/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资质证书变更/填写变更事项并确定变更,完成网上申请、数据上传;2.区县建管部门审核签字;3.市建管处审核;4.省核准企业的名称变更到省建管局审核办理;5.部核准企业变更到省建管局审核办理。以上就是建筑资质转让是否违法的问题,企业在转让和收购资质的时候应当注意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
      三、公司资质可以买卖吗
      可以买卖,一般的买卖就是变更法人但是有建筑资质方面的话可以剥离,只卖资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
      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扩展资料: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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