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侵犯名誉权构成的要件有
法律主观:
(一)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新闻侵害名誉权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依据,具有损害事实,才构成侵权责任。而名誉权不像财产权那样直接有形,操作起来容易,从表面上就可以掌握。名誉权的损害是无形的,诉讼各方在理解上就会出现很大差异。,(二)行为人的行为违法。在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中,行为人就是新闻稿件的作者(记者、通讯员)和编辑,他们撰写稿件、编辑稿件、发表稿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反了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的各种法律法规,也违反了有关新闻宣传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是一种因果关系。否则,不能构成侵权。有学者认为,这种因果关系还应当是必然的、直接的和主要的因果关系。反之,这种因果关系是偶然的,间接的,次要的则不能构成侵权要件。,(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新闻作者和新闻编辑在主观上存在贬损他人,侮辱诽谤,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造成了对报道对象的名誉侵害,这就是主观上有过错。主观上的过错性也是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要件之一。主观上有过错又可分为主观故意的过错和主观过失的过错。主观故意的过错: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报道行为会造成对他人名誉权损害的结果,但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一种明知故犯,“明知不可而为之”的过错。希望后果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是间接故意。主观过失的过错:应当预见自己的报道行为会造成对他人名誉损害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前者可以称作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是自信的过失。主观过失的过错是无意的,是“不知其情而为之”的过错。新闻报道中的过失行为,在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中占大多数。或对有关行业的法律法规不懂,或是采访不深入不扎实,或是把关不严,校对不细,都可能造成“主观过失的过错”。,新闻侮辱依据不同的传播媒介大致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在广播电台主要表现为用语言;在电视台主要表现为用语言、画面;在报纸、杂志主要表现为用文字、插图、照片等形式进行侮辱。新闻侮辱多发生在评论性语言中。,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新闻报道一定要真实,媒体人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