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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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焚烧秸秆并没有规定,但是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处罚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客观: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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