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所指的职业病是
《职业病防治法》所指的职业病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化学因并首素:在生产中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和生产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可对健康产生危害的活性因素。凡少量摄入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称为毒物。毒物以粉尘、烟尘、雾、蒸汽或气体的形态散布于空气中。
(1)有毒物质: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
(2)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水泥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是生产环境的构成要素。
(1)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低温、高湿等。
(2)异常气枝蔽山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
(3)噪声、振动、超声波、次声等。
(4)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微波、激光等。
(5)电离辐射:如X-射线、γ射线等。
3、生物因素 生产原料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致病微生物或寄生虫,如炭疽杆菌、真菌孢子、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及蔗渣上的霉菌等;医务工作者接触的传染性病源,如SARS病毒。
职业病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猛中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