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有什么区别
法律主观:
一、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一)法律依据不同;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限制高消费人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二)被列入的途径不同;被列入失信名单前提是执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且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制高消费令,是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采取的限制消费的措施(三)法律后果不同;列入失信名单的后果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等待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再执行。限制高消费是指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假如一个人成为失信执行人,那么有很大概率会被限制高消费行为,成为限制高消费人员。二、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限制?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严格执行“三限”措施,即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以及在实行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的联合限制。根据最高法院规定,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9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四)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五)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六)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七)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三、被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是不是就是失信人员两者有很多方面不同,不是一回事。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