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注册域名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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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商品不是只有通用名称的可以注册商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组合而形成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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