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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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结论: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法律分析: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判断合同效力,该条法律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那有的人会说那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还有什么意义?对此《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承担搬家费用、返还租金、如果房价上涨承担涨价损失等。
律师观点:
保存好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律师建议:
关于财产关系,以及财产管理通过以上案例,已经清楚的给大家作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大家如果还有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留言哦~。顺便提醒一下,律师的的咨询和提供的法律服务,是智力劳动的成果,需要支付报酬,和其他劳动者没有区别,请尊重律师的劳动支付相应的报酬,是对律师的尊重,是当事人的修养。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法律分析: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判断合同效力,该条法律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那有的人会说那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还有什么意义?对此《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承担搬家费用、返还租金、如果房价上涨承担涨价损失等。
律师观点:
保存好证据,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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