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权?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1、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
2、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
扩展资料:
1、法律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但人权在本质上是全人类的问题,改善人权,是世界上每一个人类都应该重视的问题,但改善中国人权同时也是中国的内政。
2、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全世界人权观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的立场是主张死刑。
3、我们国家反对施压、对抗,反对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反对在人权问题上搞双重标准。在人权议题上针锋相对一直是中美关系不合拍的原因之一。
4、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不仅是在保护当代人的人权,更是在保护下一代、下几代中国人的人权。这是专家们的一个共识。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扩展资料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
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
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一般都将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但是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在历史上,也曾有用实证法否定人权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权为其种族灭绝提供合法的途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权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拓展资料
中国政府和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长时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中的活动和对外人权斗争中,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这种人权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第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国际上说,则是所有民族和国家都应当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第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
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 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包括人民批评政府的权利和公开提出不满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一个人的意志和观点都应该受到保护,但煽动和侮辱及诽谤性的言词是明显违反法律的。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人权,没有稳定的社会,健全的法律,每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是不能保障的。
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全世界人权观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的立场是主张死刑。
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政治权利也是保障人权的一种方式,——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和自由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民主和法律的保障,所以民主立法是关键所在。
法律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但人权在本质上是全人类的问题,改善人权,是世界上每一个人类都应该重视的问题,但改善中国人权同时也是中国的内政。
评价一国的人权,是言论自由的问题,每个人都有每个人观点,但如果割断历史,脱离国情,片面看待,甚至肆意挑唆和攻击,也会使当事国人民的感情受到伤害,这是不太道德的行为。
对话与合作及互相提示性的监督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良好途径——我们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的对话和合作,及希望国际社会提出意见,一个人都会有很多缺点,何况一个国家,人无完人,国家也是如此,了解缺点,改正了就一切都好。
参考资料:中国人权_百度百科
人权(基本人权、自然权利及人类基本权利)指“个人或群体因作为人类,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的许多价值以强化人的能动性并以普世(或曰普适)原则要求所有人应享有此天赋权利。人权要求“把人当人”,是人的哲学。
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权是最核心的自然权利,没有人权,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鉴于人类中资源有限的个体实力不足以防止自身的平等权受到侵犯,甚至被迫放弃这一权利,故而与人权相关联的集体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外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义务。任何集体也享有代为捍卫该集体之内的个体之平等权利的集体权利,但是集体权利不属于人权,更不被允许作为用于限制人权的手段。
扩展资料: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维护和保会是否保障人权的常成为宪法、国际法及国际社会评判的重要规范性价值标准。
在保护人权的法律实践上,宪法及国际法的界定也存在政治及学术争议。如学者路尚青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相关法律的人权法律体系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更合理;而学者张文贞则认为,中华民国在施行两大人权公约后乃人权国际法与国内宪法的汇流。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拓展资料
一、人权立法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
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
二、人权有以下五个特征:
1.人权是与生俱来的。
人权源于每一个人的人性。每一个人的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不是政府赋予的、馈赠的或特许的,因而也是不可被剥夺的。政府不能授予人权,也就不能废除人权,它们只能尊重和保护人权。
2.人权是普遍的和不可被剥夺的。
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国际人权法律的基石。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如何,都有义务去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除了在特定的情况下,并通过正当程序,任何人的人权都不应该被剥夺。例如,一个人只有被法庭判决有罪,其自由权才可受到限制。
3.各种人权是互相依赖和不可分割的。
无论是公民的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抑或是集体权利,都是不可分割、相互关联和相互依赖的。其中一个权利的改善有助于其他权利的改进。
同样地,其中一个权利被剥夺也对其他权利产生负面影响。比如,一个无法接受必要医疗的儿童将会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中遇到困难,等他或她成年之后,就很难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在表达个人的见解方面也可能遇到困难,从而影响到他或她参与政治生活。
4.人权是平等的和不受歧视的。
平等和不歧视原则贯穿于国际人权法的各个方面。该原则适用于所有人的人权和自由。它禁止基于性别、种族、肤色等种种不能穷尽的理由进行歧视。不歧视原则与平等原则相互补充,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规定的那样:“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5.人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在国家层面上,国家承担国际法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尊重、保护和兑现人权。尊重义务是指国家必须避免干预或限制人们享有人权。保护义务是指国家必须保护个人和群体的人权不受侵犯。兑现义务是指国家必须采取积极行动以便于人们享受基本人权。
在个人层面上,当我们自己享有人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