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地,均采用这种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葡萄牙等、日本。
一、英美法系
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目前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约24亿人)生活在英美法司法管辖区或混合民法系统中,他们当中大部分以英联邦国家为主。
该法系与欧陆法系(又称“大陆法”)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从法律渊源来看,英美法系的特点就是判例法,即反复参考判决先例(precedent),最终产生类似道德观念一般的普遍的、约定俗成的法律(customary rules)。
二、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
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扩展资料
主要特征
第一,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另有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包括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2、它是现行法构成的体系
3、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是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由若干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因此法律规范是法律体系构成的最基本单位。
4、法律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构成单位是规范性文件。
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加拿大、澳洲、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地,均采用这种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葡萄牙等、日本。
一、英美法系
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目前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约24亿人)生活在英美法司法管辖区或混合民法系统中,他们当中大部分以英联邦国家为主。
该法系与欧陆法系(又称“大陆法”)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从法律渊源来看,英美法系的特点就是判例法,即反复参考判决先例(precedent),最终产生类似道德观念一般的普遍的、约定俗成的法律(customary rules)。
二、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
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1896 年,德国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了《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以后为一些国家所仿效,故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一德意志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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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系统
也有一些地方的法系,同时带有普通法系和欧陆法系的一点特色,例如苏格兰由于历史原因,虽然属于英国的一部分,但是法律体系也受到欧陆法系很深影响,在有些法律范畴显出欧陆法系的特色多于普通法系。比较重要的混合系统还有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魁北克省、南非等。
美国虽然是普通法系国家,但是为了要配合近数十年来经济和科技的迅速发展,也要积极编写法典配合,而并非单依靠案例来发展法律。这种趋势在世界各国都是越来越普遍。
作为当今世界唯一的超国界且有直接法律效力的欧盟法庭,长期以来都必须面对来自英国的普通法和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欧陆法的矛盾。
推荐于2018-04-04
201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