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概论1412模拟卷11求高手

二、判断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注销行为实际上是对当事人的权益不产生影响的行为,因而应当认定为事实行为。()(1分)(... 二、判断题 (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注销行为实际上是对当事人的权益不产生影响的行为,因而应当认定为事实行为。( ) (1分) ( )

2.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委托代理人。( ) (1分) ( )

3. 对南京市鼓楼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既可以向鼓楼区政府提出,也可以向南京市公安局提出。( ) (1分) ( )

4.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所有规范性文件。( ) (1分) ( )

5. 所有行政法规都属于行政法。( ) (1分) ( )

6. 对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履行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或者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以决定的方式作出不宜撤销的,可采用确认判决形式。( ) (1分) ( )

7. 行政主体对可能妨碍社会秩序或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规范和制约的行政指导是规制性行政指导。( ) (1分) ( )

8. 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 (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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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主要的举证责任。( ) (1分) ( )

10. 行政行为一经成立,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均不得任意变更,这是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 ) (1分) ( )
三、名词解释 (共6题,每题3分,共18分)
1. 行政权 (3分)

2.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3分)

3. 行政指导 (3分)

4. 行政裁决 (3分)

5. 行政合理性原则 (3分)

6.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3分)

四、简答题 (共5题,每题6分,共30分)
1.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主要区别 (6分)

2. 行政许可的特征 (6分)

3. 撤销判决的适用情形 (6分)

4. 行政立法的原则 (6分)

5. 行政指导的种类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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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6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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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断题 (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注销行为实际上是对当事人的权益不产生影响的行为,因而应当认定为事实行为。( ) (1分) (错)

2.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委托代理人。(对) (1分) ( )

3. 对南京市鼓楼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既可以向鼓楼区政府提出,也可以向南京市公安局提出。(对) (1分) ( )

4.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所有规范性文件。( ) (1分) (错 )

5. 所有行政法规都属于行政法。(对) (1分) ( )

6. 对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履行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或者具体行政行为不是以决定的方式作出不宜撤销的,可采用确认判决形式。(对) (1分) ( )

7. 行政主体对可能妨碍社会秩序或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规范和制约的行政指导是规制性行政指导。(对) (1分) ( )

8. 经复议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 (1分) (错)
.

9.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主要的举证责任。( ) (1分) (错)

10. 行政行为一经成立,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均不得任意变更,这是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对) (1分) ( )

三、名词解释 (共6题,每题3分,共18分)
1. 行政权 (3分)
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
2.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3分)
行政行为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除非自始无效,一经做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得当,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
3. 行政指导 (3分)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行政指导 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4. 行政裁决 (3分)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 行政合理性原则 (3分)
合理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合理性原则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
6.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3分)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履行相应行为为之定的义务,如其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如相应行政主体不具有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力,该行政主体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简答题 (共5题,每题6分,共30分)
1. 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主要区别 (6分)
1、立法的主体不同;2、立法权的来源不同;3、立法的内容不同;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5、立法的程序不同;6、立法的形式不同。
2. 行政许可的特征 (6分)
1、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2、是管理性的行政行为。管理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比如: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比如房地产登记)和确认民事关系(比如婚姻登记)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3、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如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4、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活动。
3. 撤销判决的适用情形 (6分)
撤销判决适用于具有《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即:(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4. 行政立法的原则 (6分)
1.依法立法原则。 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 “依法”中的法主要指宪法和法律,但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依法立法包含四层含义:(1)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权限立法。只有宪法和组织法赋予了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而且享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只能就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事务立法。(2)依据法律、法规关于相应问题的规定立法。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时,要查找有关法律法规有无相应问题的规定,行政立法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与法律、法规有关相应问题的规定相抵触。行政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行政规章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或上级的行政规章相抵触。(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立法。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必须遵循《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程序规则。(4)行政紧急立法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宪法所设定的紧急状态条件。
2.民主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行政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并附以立法说明,包括立法目的、立法机关、立法时间等内容,以便让人民有充分的时间发表对特定行政立法事项的意见;(2)将听取意见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和法定程序;(3)要向人民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 (4)要正式公布已通过的行政立法文件,对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立法应特别规定实施时间;(5)设置专门的行政立法咨询机关和咨询程序,对特别重要的行政立法进行专门咨询,并作为必经程序;(6)违反民主立法原则的行政立法视为无效。
3.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是指行政立法要尊重客观实际,符合客观规律。其具体含义有:(1)必须要深入开展立法调查,既考虑可能性又考虑可行性,使立法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2)恰如其分地掌握立法时机,条件成熟时,要及时予以立法,条件未成熟时不能急于求成;(3)行政立法应适应行政活动迅速高效的特点,运用较为简化的制定程序;(4)行政立法本身在逻辑结构、体系、内容上科学合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实现各种行政立法的统一协调;(5)行政立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变化时,要根据客观需要及时进行立、改、废。
4.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任何行政立法都有其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而行政立法的目的是有层次的。具体行政立法的直接目的可能是为了加强或改善某一领域内行政事务的有效管理;更深层次的目的可能是为了改革、开放、搞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然而行政立法的终极目的应当是为了实现和增进公民的公益,保护人民的幸福。所以,行政机关进行每一项立法时,要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与保障公民权益的关系,行政立法要在社会协调与发展、稳定与繁荣、社会公平与行政效率之间取得平衡。总之,行政立法一方面要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保证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当行政立法涉及对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的管理时,必须注意规定得适当,不能不当地限制以至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
5. 行政指导的种类 (6分)
1、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为标准,可分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指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文规定的,后者是指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对于有具体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可直接采取劝告。希望、建议等行政指导行为;对于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行政机关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基于行政组织法的一般授权,按照法律精神或原则,实施行政指导。
2、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的行政指导和具体的行政指导。前者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所进行的行政指导。如《九十年代产业政策纲要》。后者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行业、地区和行政相对方所进行的行政指导。如对某企业作出整顿建议。
3、以行政指导的功能不同为标准,可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 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如责令限期处理。 调整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相对方之间发生利害冲突,而又协商不成时,由行政机关出面调停以求达成妥协的行政指导。 促进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方出主意以保护和帮助行政相对方利益而为的行政指导,又称为出主意型行政指导。促进性行政指导通常附随补助金、奖励金或融资等利益。如提供咨询、提供信息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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