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是要充分利用学校宣传阵地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师生不信教、不传教、不进宗教场所、不参与宗教活动;要充分利用好课堂这一主阵地,持续发力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明,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扩展资料
传承民族文化最重要的第二领域就是宗教,因为宗教的本质功能就是把人从种种的欲望、不合理的欲望和物质的追求迷念当中解放出来。让人知道生命诚可贵,生命的价值就是在于有信仰。
社区也是传承民族文化最重要的领域之一。如果我们所在的社区当中人人怀着慈悲之心,要追求一种信仰,那么人人的生活状态就会很不一样。
信仰可以不一样,比如有人信仰基督,有人信仰佛,虽然这些信仰都不一样,但都是正信的。天下所有的宗教,它的诞生成长,它的传播出发点是一样的,都是要解决人类从哪里来,在你生命的这个阶段应该如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制度活动
2020-09-09 广告
我国《教育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宪法》第三十六条中“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所制定的。因为我国的政治体系在对待宗教问题上,所实行的基本国策为“政教分离”型。
政教分离是对政教合一与国教的全面否定。其特点是国家不设立国教或官方信仰,不承认任何宗教的特权地位,也不禁止和歧视任何宗教。国家与宗教组织是相互独立的二元主体。宗教组织不得干预国家的司法、行政、教育,政府也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国家把宗教组织看成是一个独立的民间团体,国家与宗教之间实行严格的分离。 由于建国初期未曾出台过《宗教法》使得中国的政教关系只在宪法上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但实际上采用的却是“国家控制宗教型”模式。
中国采用“国家控制宗教型”的政教关系模式,不是偶然的,是二战之后国际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大阵营激烈斗争、国内阶级斗争、政治运动持续不断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时代产物,这与中国当时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发展模式及党和政府对包括宗教在内的各个领域,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全方位控制的国家治理模式是一致的。当时的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对待宗教都是这个模式,中国不可能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