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鑫福年年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
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
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为年领。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
男性:六十、六十五、七十和七十五周岁四种;
女性:五十五、六十、六十五、七十和七十五周岁五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
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
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
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养老年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
息)给付祝寿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
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扩展资料
产品结构:
投保年龄:0-60周岁
交费期间:5、10年交
保险期间:终身
险种类型:长期分红型年金理财险,附加万能账户
1.关爱金:合同生效第二年,被保人仍生存,按首次已交保费的 20%给付。
2.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第二年起,被保人每年生存,都可以领取20%保额。
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给付已交保费+万能账户价值,合同终止。
4.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交费期间,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且在18-61周岁,则豁免余期保费,被保人保障利益继续有效。(需要自己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 A 款定期寿险)
5. 红利收益:可参与公司盈余分配,财富稳定且增值,抵御通货膨胀风险,红利是不确定的。
6. 资金增值:万能账户配置,每年返还的钱“零费用”进入账户复利,坐享财富增值。
每到理财险,一般都会有浮动的地方,叫做分红和万能账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分红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
金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
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为年领。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
男性:六十、六十五、七十和七十五周岁四种;
女性:五十五、六十、六十五、七十和七十五周岁五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
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
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
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养老年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
息)给付祝寿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
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扩展资料
产品结构:
投保年龄:0-60周岁
交费期间:5、10年交
保险期间:终身
险种类型:长期分红型年金理财险,附加万能账户
1.关爱金:合同生效第二年,被保人仍生存,按首次已交保费的 20%给付。
2.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生效第二年起,被保人每年生存,都可以领取20%保额。
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给付已交保费+万能账户价值,合同终止。
4.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交费期间,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且在18-61周岁,则豁免余期保费,被保人保障利益继续有效。(需要自己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 A 款定期寿险)
5. 红利收益:可参与公司盈余分配,财富稳定且增值,抵御通货膨胀风险,红利是不确定的。
6. 资金增值:万能账户配置,每年返还的钱“零费用”进入账户复利,坐享财富增值。
每到理财险,一般都会有浮动的地方,叫做分红和万能账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分红险
2015-11-19 · 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一站式保险服务。
一、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年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首次给付的年金为合同及国寿鑫福年年养老年金保险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2%,以后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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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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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交即领所交保费12%
2,第二年开始每年领保额15%
3,60岁返回所交保费
4,60后继续领保额15%
5,80岁领回保额
6,假如钱不领,享受5.05%复利
7,支取,等于活期存折
8,一部手机可操作,简单
9,假如有意外,按帐户余额150%+所交保费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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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1.5% 5.05%
08月 1.75% 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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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 2.50%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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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