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定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及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人事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全市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负责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研究拟定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办法和相配套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区(县)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四)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规划、方案和相配套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拟定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学术和技术优秀人才的培养、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以及市级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选拔、推荐、评审和管理工作;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六)实施西部人才开发战略,拟定人才流动、开发的有关政策、规定,促进各类人员合理流动;培育、规范人才市场,建立人才流动的社会调节机制和人才信息网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安置工作。
(七)制定和组织实施人才人事国际交流、合作及引进国外智力的项目计划;综合管理全市赴国(境)外的培训工作;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回本市安置的协调工作;指导人事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晋升工作;拟定机关、事业单位福利、退休、退职政策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公)伤、残鉴定和有关待遇工作;负责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和退管经费。
(九)负责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办理市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奖励、表彰和人事任免事项;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有关惩戒、申诉控告工作;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