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就业援助、职业资格和职业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
(四)负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政策;拟订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拟订社会保险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城乡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政监督责任;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晋升工作,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工(公)伤(病)残鉴定和有关待遇工作;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订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博士后管理相关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八)负责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政策和规划,监督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劳动关系政策落实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十一)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综合管理出国(境)的培训工作。
(十二)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和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指导、监督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