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第三章 出口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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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1 · TA获得超过19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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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需要检疫的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出口单位应按《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报检手续,有关的合同或信用证付本应及时抄送检疫总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第三十六条 输往与国签订动植物检疫双边协定的国家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应按协定中规定的检疫要求检验;出口贸易合同、信用证、有关供货协议中订明检疫条款的,按条款规定的检疫要求执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签发动物检疫证书(格式1或格式6),对植物和植物产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格式3或格式6)。
第三十七条 出口植物产品,输入国家要求不得带有活虫或规定需要熏蒸处理的,熏蒸后按无生活害虫的标准掌握,符合规定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格式3)。输出国家只笼统要求不带有危险病虫害,而未提出具体病虫名称的,或者只提出要检疫证书,而没有明确的检疫要求的,经检验发现有为害产品的病虫时,应将检验结果通知报检人,建议货主除害处理后出口。
第三十八条 出口动物,应在出境口岸作隔离检疫。国外要求作产地检疫的,由产地县以上农牧部门的兽医检疫机关(包括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省动物检疫站)接受报检,执行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兽医检疫证明书;到达出境口岸后,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所进行复检,并签发出口检疫证书(格式1)。
第三十九条 出口植物和植物产品,由产地和出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执行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格式3)。
货物运至出境口岸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查证、换证或重验后出证:
货物从产地原车由国际铁路直运出口的,验证放行;货物需要在口岸换装、拆装、拼装出口的,换证放行;货物的证书过期失效的,重验后出证放行。
第四十条 凡属国家禁止出口良种畜禽、濒危动植物、珍贵的或稀有的苗木、花卉和种质资源等受保护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标本(简称受保护的动植物资源),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凭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证件,接受报检。无主管部门签发的特许出口证件的,不接受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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