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文书的什么是公共权力的特性所决定的
行政执法文书的公定力是公共权力的特性所决定的。
公定力是执法文书一经作出和送达,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执法文书的公定力是公共权力的特性所决定的。公共权力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公认的和法定的权力。
由于行政权力的公认和法定,而执法文书又是行政权力运用的载体,故执法文书具有公定力是十分自然的。执法文书的公定力并不意味着执法文书一经作出和送达就真正合法、有效,并不等于不能对其提出怀疑和异议。
执法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自然不受影响。从行政权力的约束控制看,执法文书公定力的存在,一方面使合法、合理的执法文书的执行变得顺利,另一方面也使对违法、不当的执法文书的约束成为可能。
扩展资料
行政执法文书的功能:
1、承载功能
承载功能是行政执法文书具有以文字忠实记录和表现行政相对人法律行为、行政执法过程、行政处理行为结果的功能。行政执法文书的这种记载和表现是最原始的、最常见的方式。同时,这种记载还具有法制宣传方面的作用,为法制宣传提供文字材料和真实案例。
2、规范功能
规范功能是行政执法文书具有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引导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的功能。执法文书不仅是执法活动及其处理结果的文字载体,而且也是执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主体是否按照执法文书的格式要求填写或者制作执法文书,是衡量执法行为程序合法与否的重要尺度。
3、证据功能
证据功能是行政执法文书具有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与处理结果的文字凭证的作用和功能。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执法活动的每一阶段,每一环节都要以文字形式反映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