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名录,对法人,股东,会计,有什么影响
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办移民、不能领养老保险;公司会每年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1万元;有欠税,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搭不了飞机和高铁;
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再注册公司。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如:银行开户、进驻商城等等。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扩展资料: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列举几条:
1、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
2、法人代表不能办移民;
3、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
4、公司会每年被税务局罚款2000至1万元;
5、有欠税,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搭不了飞机和高铁;
6、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义再注册公司。
7、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
8、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如:银行开户、进驻商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