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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点击网上办事的窗口,点击进入场景式服务。进入之后,按照提示,把资料填写完整正确即可,取证可选择自己取或快递的方式。
申请完网上办理的事项后,提交证件齐全的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在网上免费领取《网上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凭证》,即申请成功,此凭证与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签发的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间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并且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可以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网上准生证办理流程每个城市不同,以石家庄为例:
1、首先是打开百度搜索输入“河北省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并点击搜索。
2、然后进入网站后,网站会出现不同的登记入口,选择自己需要办理的登记入口。
3、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所办业务。以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为例。点击“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进入会有一份详细的告知书,想办准生证的朋友,需要看下自己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4、阅读完后,页面拉到最底下,点击我已阅读,进入下一步
5、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条件,点击下一步。
6、完成页面出现的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承诺书信息即可办理成功。
扩展资料:
应提交的证件证材:
1、夫妻健全家庭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夫妻小二寸合照;
2、夫妻离异时已怀孕的家庭,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孕检证明、本人小二寸照片等信息;
3、丧偶时已怀孕的家庭,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孕检证明、本人小二寸照片等信息;
4、其他非婚姻关系单亲家庭提供女方身份证、本人小二寸照片等信息;
5、已生产补办生育登记按以上家庭类别提供证件证材。通过“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或“孕健康·计生河北”手机APP办理生育登记填写电子版《承诺书》。
参考资料:
网上办理准生证具体流程
1、目前很多城市都开展了网上计划生育登记,以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首页下拉就可以看到网上办事的窗口,点击进入场景式服务。
2、按照提示,把资料填写完整正确,取证可选择自己取或快递的方式。非常方便,所以如果当地有网上办理的系统手写首先优选再网上办理。没有的再到当地计生委咨询,准备的资料大部分地区要求大体都是一样的,只是中间手续环节有所差异。
扩展资料
一、地方计生委办理
1、一般情况下,可任意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办理,领取生育证发放登记表按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街道办盖章确认,有工作单位的给工作单位确认。
2、登记填写完成之后,携带办理材料到计生委窗口提交材料,等待审核。资料确认属实无误的,一般都在7个工作日内可以办理下来。
二、办理计生证明注意事项:
1、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 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 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 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2、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 须凭婚育证明, 向暂住地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 领取《某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 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方可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
3、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 须持户籍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 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4、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 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
5、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处罚尚未执行完的,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 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
6、医疗单位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未持生育证明的孕妇, 应动员其终止妊娠, 并立即通知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7、外地暂住人口无生育证明怀孕的, 限期终止妊娠, 逾期不终止妊娠的, 务工、经商的, 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务工证、营业执照, 直至其终止妊娠。
8、外地暂住人口超计划生育的, 由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规定的社会抚育费标准处以罚款, 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吊销务工、经商证照和暂住证, 动员其离开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