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年假过长有没有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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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4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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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支付工资或者生活费。
当事人所说的不是放年假,年假是指带薪年休假,假期法定,按职工工作年限计算享有的天数,由用人单位考虑职工意愿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统筹安排。
当事人所指为春节期间放假,用人单位放假时间长于法定时间的,超过时间一个月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超过一个月的部分,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生活费。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部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58.企业上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当事人所说的不是放年假,年假是指带薪年休假,假期法定,按职工工作年限计算享有的天数,由用人单位考虑职工意愿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统筹安排。
当事人所指为春节期间放假,用人单位放假时间长于法定时间的,超过时间一个月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超过一个月的部分,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生活费。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部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58.企业上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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