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什么?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扩展资料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保障信息的安全,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1、另外,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2、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共享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有关信息。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领导,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划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3、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义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
4、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之日起1个月内,报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备案;属于跨设区的市或者全省统一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防火墙技术:将企业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之间进行隔离的信息安全防护系统,依照特定的规则,允许或是限制传输的数据通过。
杀毒软件:用于消除电脑病毒、特洛伊木马和恶意软件等计算机威胁的一类软件。
逻辑控制:通过设置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限制人员进入系统,通过权限控制,限制人员只能在允许的权限范围内操作数据。
数据备份:为应付文件、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将电子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数据复制到磁带等大容量存储设备中。
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只依赖技术安全措施,更依赖严格的日常管理和完善的规章制度,所以技术安全措施和非技术安全措施,两者之间彼此补充、相辅相成共同保证数据安全。
信息系统有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制定详细的信息安全体系文件,指导员工管理、使用和维护信息系统;有专门的房间或空间放置信息化系统,可以限制非授权人员进入或使用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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