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
综述:于1993年10月31日修订,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第二章第八条对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其内容包括了六个方面。
一是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二是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宪法。
三是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人格。
四是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
五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是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爱国守法。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爱岗敬业。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3、关爱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4、教书育人。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5、为人师表。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教师
(一)遵纪守法
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简称遵纪守法义务。
(二)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也是教师的基本义务。《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四)爱护尊重学生
《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项可称“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履行本项义务是有特定范围的。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是指教师有义务制止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和学校工作中侵犯其所负责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至于批评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主要是指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现象。
(六)提高业务水平
《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这项义务可简称“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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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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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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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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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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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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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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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