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下了“诏狱”的人,为什么很少生还?
所谓“诏狱”,就是皇帝直接诏令拘禁犯人的监狱。诏狱在中国封建帝王时代很常见,尤其以明朝最盛。据《汉书·文帝纪》记载:“绛侯周勃有罪,逮诣廷尉诏狱。”说明早在汉文帝时期,皇帝就已经开始设置诏狱了。
诏狱发展到明朝,迎来了它的极盛时期,掌控的诏狱的机构,就是臭名昭著、让人闻之色变的锦衣卫。他们不但可以拿着皇帝的诏令,随意拘捕文武大臣或平民百姓,还可以滥用酷刑,让下狱之人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甚至可以绕过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屈打成招,捏造罪名,草菅人命。因此,一旦犯人被捕入诏狱,马上就会吓得体如筛糠、魂不附体。
(影视中的锦衣卫)
那么,明朝的诏狱究竟有多恐怖呢?
首先,诏狱里的环境极为恶劣,简直就不是人呆的地方。《明史》中记载:“狱禁森严,水火不入,疫疠之气,充斥囹圄。”整个诏狱阴冷潮湿,臭气熏天,到处都是老鼠、蟑螂和苍蝇。更为恐怖的是,诏狱一般都建在地下,既没有一扇窗户,也没有任何一丝光线,更无法通风换气。整座监狱都散发着恶臭,俨然一座垃圾场。其次,诏狱的刑法种类齐全,名目繁多,让人闻之色变。
《明史·刑法志三》记载,光是明朝诏狱有名的刑法就有拶指、上夹棍、剥皮、断舌、断脊、堕指、刺心、琵琶等十八种。最为关键的是,锦衣卫还在不断地研发更新刑具和刑法,比如弹琵琶、抽肠、梳洗等酷刑。
所谓“弹琵琶”,就是将犯人严实地绑在木桩上,裸露出上半身。行刑人手持刀具,将犯人肋骨上面的肉一层一层割去。当刀具最后拂过裸露的肋骨时,就如同纤纤玉指拨弄琵琶,犯人则发出一阵阵痛不欲生的惨叫。
所谓“梳洗”,顾名思义就是将犯人俯卧在一张木板上,将滚烫的开水从其身上浇过,马上用铁梳子使劲儿刷犯人的肉,其痛楚非一般人能承受。“抽肠”则是将一个钩子伸入犯人体内,勾出一截肠子,然后把它系在动物身上,鞭打动物前进,犯人的肠子瞬间就全被扯了出来。
(杨涟六君子)
再次,一旦进入诏狱,就很难有活着出来的机会。诏狱是皇帝亲自操纵的机构,即便锦衣卫为所欲为,刑部等三司也无可奈何。
《明史》记载:“举朝莫不知其枉,而法司无敢雪其冤。”在明朝的诏狱冤案中,“杨涟六君子”冤死狱中最为有名,这六人分别是杨涟、左光斗、魏大中、周朝瑞、袁化中、顾大章。案件源于左副都御史杨涟的一封奏折。他在奏折中痛陈魏忠贤独揽朝政、排除异己、陷害忠良、妄杀无辜的种种恶行。
于是,魏忠贤一党便罗织罪名,利用汪文言事件,将杨涟等人一一下狱。然后又定下“坐纳杨镐,熊廷弼贿,则封疆事重,杀之有名”的毒计,开始在诏狱中对“六君子”进行严刑拷打。
在《诏狱惨言》中,详细记载了锦衣卫对杨涟等人滥用酷刑的过程,“诸君子各打四十棍,拶、敲一百,夹杠五十。六人一步一忍痛,用尺帛抹额,裳上脓血如染”,次日“受杖诸君子,股肉俱腐”,“杨公大号而无回声,左公声吻吻如小儿啼”等。
一个月以后,杨涟、左光斗、周朝瑞三人最终被酷刑折磨致死。两个月后,其余三人也相继死去。
(杨溥)
那么,有没有人能扛过诏狱大刑,最后侥幸生还的呢?
还真有,比如杨溥。杨溥是建文二年的进士,在永乐初年,被朱棣封为太子洗马,成为皇太子朱高炽的东宫僚属。
永乐12年,朱棣北伐回京时,朱高炽迎驾迟缓。朱高煦随即在朱棣面前奏了他一本,希望借此扳倒朱高炽。朱棣龙颜大怒,下旨将东宫官属全部下狱,杨溥也未能幸免。
不过,杨溥虽在狱中受尽酷刑,随时面临砍头的危险,但他定力深厚,居然每天在受刑之后,还能安心阅读大量的书籍。当这个消息传到朱棣耳中时,朱棣认为他是一个难得的人才,下令锦衣卫不得为难他,只需好生看守就是。
后来,杨溥在狱中煎熬了十年之久。等到朱棣去世后,他才获释出狱,并最终成为一代名臣。
还有万历年间的吏部官员钱若赓。因选妃时得罪了神宗皇帝朱翊钧,被投进诏狱37年之久。直到他的儿子考取进士后,给熹宗朱由校写了一封声泪俱下的鸣冤奏折,朱由校怜悯他的孝心,最终才释放了钱若赓。
作为溢于国家正式法律体系之外的特殊制度,“诏狱”制度合理发挥作用的前提,并不是建立在某种制度基础上,而是权力掌握者与行使者的意愿,故具有浓厚的人治属性。正因为此,“诏狱”制度自身可能所具有的合理性因素,也会因为秉政者个人的私心而大打折扣乃至于消逝殆尽,甚至蜕变为自逞私欲的工具;一旦君主昏庸、权臣秉政之时,掌权之人多借“诏狱”之名,泄私愤,逞淫威,打击异己,祸害无穷。
从某种情况而言,酷吏及戚宦之祸,是皇帝制度衍生出来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在人治盛行家天下且又没有有效约束制衡力量存在的帝制时代,当个人手中的权力高度集中、日渐膨胀时,权力的滥用是必然的事。皇帝并非生就精明能干,权力被臣下窃取也是在所难免,而皇权也并非始终正义无私,也可徇私而行。所以,与其指责佞幸所造成的“诏狱”之祸,倒不如切实反思皇帝制度的自身弊病。
扩展资料
作为实体牢狱(即关押、囚禁犯人的场所)的“诏狱”也是存在的。两汉之际,赤眉军立刘盆子为帝,时任更始政权的盆子兄长刘恭自以为罪恶深重,故“自系诏狱”(《后汉书·刘玄传》)。
显然,“诏狱”也可指关押、囚禁犯人的场所,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清楚此段话语。灵帝时,曾派遣侍御史“行诏狱亭部,理冤枉,原轻系,休囚徒”(《后汉书·孝灵帝纪》),“诏狱”与维护地方治安、鞠系罪犯为主要职责的“亭部”并称,其具有囚禁犯人处所的意义自是不容否认。汉代中央、地方的很多牢狱,多因为临时收押、讯问钦定案犯,性质才发生变化而成为“诏狱”,“魏郡诏狱”、“钜鹿诏狱”等即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