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是否需要计提
因为之前在操作上,职工福利费都是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的。而近日,从网上看到有这样的说法,“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
因为之前在操作上,职工福利费都是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的。 而近日,从网上看到有这样的说法,“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税前扣除时不是计提数而是实际发生的并且在14%范围之内的部分。” 这样讲,只要在计算所得税时按照资总额14%的部分才可以税前扣除,是否职工福利费可以按照任一比例计提?其次,如果公司不计提福利费,在每月发生相应费用时,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直接计入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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