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规定演出活动不得组织演员假唱,若出现假唱的行为会被如何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假唱、假演奏作出定义,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有调查显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鉴于设备及录音技术尚不够完善,假唱成本过高,演出市场极少存在假唱现象。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开发及成熟,假唱因其更为稳定的效果被文娱市场趋之若鹜。很多时候,如果不是在表演过程中出现穿帮现象,观众很难分辨究竟是现场真唱还是假唱。更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假唱的深恶痛绝,不只存在于观众一方,很多知名艺人都曾实名抵制过假唱。可见,如果对假唱的抵制仅停留于艺德层面的声讨,则不足以维护文娱市场的健康协调发展。
我国目前对假唱进行行政违法处罚的依据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同时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那么,电视台直播的文艺演出是否同时满足“营业性”及“现场”这两个要件呢?
在《中国应用电视学》中,现场直播的内涵被指定为“在现场把新闻事实的图像、声音及记者报道、采访等转换为电视信号直接发射的即时播出方式,就新闻事件来说,它既是报道方式也是播出的节目。”百度百科将网络直播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网上提供电视信号的观看,其原理是将电视(模拟)信号采集后转换为数字信号输入电脑,实时上传网站供人观看;另一类是在现场架设独立的信号采集设备再导入导播端,并通过网络上传至服务器,发布至网址供人观看。可见,卫星信号和数字信号是赋予直播“现场”性的新技术基础。除少量延时现象以外,不具有现场性的,与其说是“直播”,不如说是“转播”。
“营业性”的意义在于盈利。事业单位的目的在于社会公益而非盈利,所以事业单位是不具有营业性的。具体到本次假唱事件,虽然湖南广播电视台属于传媒事业单位,但芒果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是将其可经营性事务剥离后组建的子公司,是具有营业性的。
文旅部规定演出活动不得组织演员假唱,如果出现假唱的行为其实并不会有相应的处罚,因为并没有相关条例对演员假唱的行为进行规制,相关文件只是规定了演员作出违法违德情形时的处罚情况而已。实话实说,演员假唱固然是很恶劣的事件,但是演员假唱仍然没有达到一个比较高的程度,所以演员假唱很难被处罚。
现如今的娱乐圈是一个以流量为王的娱乐圈,在娱乐圈中一个明星有了流量就有了一切,一个演员如果很会演戏,那么不会唱歌也是可以的。在默认的规则之下,演员假唱成为了娱乐圈中商演的普遍现象,在很多大型综艺和大型商演活动现场,我们都可以发现一些专业演员甚至是专业歌手出现假唱的情况,著名歌手萨顶顶假唱就是一个令人感到震惊的事例。
按照文旅部规定,不得组织演员假唱同时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这也就意味着以后演员如果发生假唱的情形是会受到相应规制的,但是具体受到什么惩罚目前没有相关条例进行说明。在文旅部的规定里面,更多的是对于艺人违法违德的一些处罚,毕竟最近最火热就是艺人失德问题。
我个人觉得文旅部的规定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更何况在文旅部的规定里面更多的是对经纪人的规制。很多艺人走上了不归路的道路上,经纪人的决策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所以现在文旅部要求经纪人要通过相关证件的考试,同时对经纪人的道德要求比较高,这也就意味着以后如果真想管制演员假唱的话,会从经纪人这方面去下手。
综合以上种种,出现假唱的行为并不会被如何处罚。但在未来的立法趋势里面,演员出现假唱的行为最有可能就是自己的经纪人被处罚,对于演员来说最大的惩罚就是名气变臭了,很明显这也是文旅部相关规定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