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中能写明离职原因吗?
2021-07-12
大多数员工,离职之际,为了顺利入职新公司,皆不希望在离职证明上写明离职原因。作为老东家,在与员工愉快了结离职问题之后,也乐见其成。不过,一旦发生争议,难免就会有分歧,万一老东家坚持要在离职证明上写上离职原因,比如写一个“不胜任”,甚至“严重违纪”,这种做法合法吗?
显然是不合理的,甚至还有可能被员工告上法庭,受到惩罚和赔偿。所以员工和HR在在如何“漂亮”的离职这件事儿上如何做,还是一个大学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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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原因越少越好,一个最好
离职原因能写“个人原因”就不要写其他原因了。
尤其是不能写如下的原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采用欺诈的方式骗取员工入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还不能有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有些老司机的下列离职事由,也是不行的:
1、写经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要给经济补偿金的);
2、写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没写明哪方提出,单位的风险可不小);
3、把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一条的一些情形塞进去(虽然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这上单位解除的理由,员工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但祖国这么大,各地裁判标准可不同一),单位也有风险。
关某于2008年7月14日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2011年3月30日,公司解除了与关某的劳动合同。4月8日向关某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第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写了两条:
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关某认为解除合同通知书上写了解除劳动合同原因,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范畴,对其之后的求职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打压了我平等就业的权利,故要求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公司不删,随后,关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删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条后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同时,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证明书记载的原因属实,据此,裁决公司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离职证明到底该怎么写?
1、必备项,即二十四条四大项内容的写法
值得注意的是,离职证明出具的对象是其他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故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开具证明的具体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
2、工作年限或在职时间不能随意填写
有时候劳动者基于增加工作经验或其他原因的考虑,要求单位多写在职时间或工作年限,此后却因各种原因导致争议,从而对单位不利。
3、离职原因不能随意写
事实上,立法规定不需要写离职原因,因为离职证明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终结,而非证明劳动关系因何种原因而终结。
4、记得做好公司机密保密工作
附加上“员工有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义务“的内容,用来提醒员工本人和新公司,即使离职,员工也不能泄露公司机密,新公司也不能利用公司机密去获利。
最后,一式两份,公司留存的那份,需要让员工本人签收。
离职证明的内容如果对员工的求职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容易产生劳资纠纷,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及经济损失!
一是可以,法律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二是不行,损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还是要看法律依据。针对这个问题主要法律依据有以下3条: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解读: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需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但未规定该证明书该记载哪些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读:该条中的“应当写明”可理解为“必须写明”的意思,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属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但不能理解为“必须且只能写明”条文中所列的内容。
3.《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解读:平等就业权的问题非常复杂,我们熟悉的主要有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问题。离职证明上写离职原因是否属于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问题,条款中无明确说明,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