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撤县划区日期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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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方面,撤县划区后,这些地方由“县”到“市(区)”,意味着将由以农村为主的县域发展向着以城市为主的市域发展转变,发展标准按照合肥主城的来,发展能级远高于县域与其他乡镇。随着定位的提高,后续的规划、资源必然会选择性的对它们倾斜。对于合肥主城来说,城区面积的扩容将带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这三个县域来说,公路、水利、气电设备、建筑、通讯等城市化基础建设将与市区一同发展。另一方面,对于普通居民来说,由“村民”成为“市民”的老百姓在就业、医疗、教育、文化服务方面都能得到更多实惠。并且,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就业机会也会增多。因此,推进撤县划区,对于合肥市区与各县域来说,是双赢的局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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