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的决定(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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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将第一款作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严格保护草原植被”。二、将第三十二条(一)项修改为:“凡开垦草原的,除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外,按实垦亩数,每亩处以开垦前年产值10倍的罚款;”
本决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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