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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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活动,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保证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委会会议的准备、会议的举行和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

  法律和本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对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四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公开举行,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议题的安排,应当围绕本自治区的中心工作,将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报主任会议审定。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审议的议案以及说明、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常委会会议除外。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受邀请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阅读会议有关文件和材料,准备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

  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根据需要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掌握有关情况,为审议议案、报告和其他事项作好充分准备。第十三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有关报告进行审议。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的召集人主持。分组名单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拟订,报常委会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联组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第十四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通知提议案的机关、提案人、报告机关和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通知提议案的机关、提案人、报告机关和有关部门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列席会议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报告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列席。

  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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