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筹建期的财务费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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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及其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1、发生的费用支出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筹建期结束,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扩展资料:
做账流程
企业做账流程
1.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
3.根据记账凭证和科目汇总表登记会计账簿(包括总账和明细账)
4.根据会计账簿(主要是总账)编制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根据会计报表编制纳税申报表
6.年终结转损益(也可以逐月结转损益)
7.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8.根据年度会计报表编制所得税年报和其他各税种的汇算清缴自查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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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下对于开办费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可以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而,实际上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开办费没有明确规定,您所说的这几项费用也可以视为开办费,在税务处理时可以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进行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因而,实际上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开办费没有明确规定,您所说的这几项费用也可以视为开办费,在税务处理时可以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进行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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