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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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二、原第十八条修改为:质监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有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或实体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实际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记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监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和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其余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其余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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