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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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档案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从事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市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档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16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档案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从事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市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档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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