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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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人物档案,加强人物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人物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物档案,系指著名人物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人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确保人物档案的齐全、完整和有效利用。第二章 人物档案的建立第四条 凡在本市生活或工作过,并对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个人,其生平活动材料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有科学和历史研究价值的,均应建立人物档案。第五条 建立人物档案的主要对象是:
(一)在科技技术领导或其他专业系统有建树、有名望,并被社会公认的专家、学者;
(二)在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的各界知名人士;
(三)获得国际荣誉或受国家嘉奖,为沈阳争光的人;
(四)在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有较大影响的企业家;
(五)市级以上领导机关命名的英雄、模范人物;
(六)在社会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县级以上党政军领导人;
(七)其他可以建立人物档案的人。第六条 人物的归档材料包括:
(一)立档人物的生平材料
1.立档人物参加各党派、团体的申请书、志愿书以及个人履历表、自传等材料或其复制件。
2.证明立档人物的学历、学位、技术职务、荣誉和专利等证件及有关材料。
3.立档人物的照片、日记、回忆录等材料。
4.奖惩材料。
(二)立档人物的业绩材料
1.个人编著、译著的各种资料、史料及其撰写的学术著述。
2.业绩成果材料。
(三)反映立档人物公务活动的材料
1.本人起草的各种公务文书手稿。
2.工作笔记、札记等。
3.为立档人物举办的报告会、展览会、庆功会形成的各种材料及出版、新闻单位为其出版的书籍、为其发表的各种文章及录音、录像带等。
4.立档人物参加外事活动形成的材料。
(四)立档人物的生活及家庭方面的材料
1.立档人物与家属、亲友之间重要来往信函、电报、照片、录音、录像带及其他形式的交往材料。
2.立档人物的家谱、族谱。
(五)立档人物的其它应该归档的材料。第七条 人物档案材料,依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归档:
(一)建立健全人物档案的归档制度。凡属人物档案归档范围的人物材料均应及时收集归档,做到齐全、完整、准确。
(二)立档人物材料由立档人物所在单位的档案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定期归档。
(三)立档人物应主动配合、协助立档部门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已故立档人物的立档材料应在收集齐全完整后,一次性交档案部门保存。如已故立档人物的亲属对其应立档的材料有新的发现,应积极与立档部门联系归档。
(五)对个别珍贵的人物档案材料及实物,档案馆(室)在征得立档人物同意后予以接收、代管,并向本人提供复印件或照片。
(六)人物材料归档时,应填写归档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履行签字手续后,各存一份。第三章 人物档案管理第八条 人物档案以每一立档人物为一立档单位,其所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一个全宗,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保管。第九条 档案部门应依据人物档案的不同形式和载体,结合档案材料的内容及其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整理,组成下列保管单位:
(一)文字材料,参照文书档案立卷要求组成保管单位。
(二)声像材料,按《沈阳市声像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组成保管单位。
(三)实物,应根据不同形式,按时间顺序组成保管单位。第十条 人物档案应排列有序、编号准确,案卷封面和卷内各个项目要填写清楚完全,并要编制案卷目录。第十一条 人物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第十二条 各单位保管的人物档案,应征得立档人物同意,按国家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交接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三条 人物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坏、转让、出卖和擅自销毁。第十四条 人物档案未经档案管理部门和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汇编和出版、公布。第十五条 建立人物档案的统计制度,做好档案基本情况和利用情况的统计工作。第四章 人物档案的利用第十六条 人物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立档人物对其档案的利用范围有权提出意见,档案部门应尊重立档人物的意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立档人物可以无偿利用本人的档案,档案部门应积极为其提供方便条件;
(三)立档人物所在单位可以优先利用本单位的人物档案;
(四)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根据工作需要利用人物档案,须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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