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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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于1993年10月31日修订,199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第二章第八条对教师应该履行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其内容包括了六个方面。
一是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二是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宪法。
三是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人格。
四是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
五是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是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爱国守法。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2、爱岗敬业。
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3、关爱学生。
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4、教书育人。
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
5、为人师表。
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终身学习。
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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