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改造政策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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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农村自建房屋价值不高,也应该按照新规处理:
根据新条例,全面落实“一对、两统一、三不准”的规定:一对是指对房屋、宅基地双向补偿;二统一是指在同一村、同一时间、同一集体实行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三禁止是指禁止强拆、禁止先拆迁后补偿、禁止未经公示拆迁。
其次,还有一个关键点。如果部分农村户籍改为城市户籍,拆迁可自行选择。有关部门表示,不得以农民进城落户为条件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这样的政策也意味着农村老房子是特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根据新条例,全面落实“一对、两统一、三不准”的规定:一对是指对房屋、宅基地双向补偿;二统一是指在同一村、同一时间、同一集体实行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三禁止是指禁止强拆、禁止先拆迁后补偿、禁止未经公示拆迁。
其次,还有一个关键点。如果部分农村户籍改为城市户籍,拆迁可自行选择。有关部门表示,不得以农民进城落户为条件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这样的政策也意味着农村老房子是特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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